《湖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>办法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,“省外固体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的,应当符合国家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和规范;其中,从省外转移危险废物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资源化利用的,应当加强审批和监督管理,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。”2018年6月以来,省生态环境厅按照《实施办法》要求,联合相关厅局积极谋划《湖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管理办法》编制工作,并通过立项,委托我院对近三年全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的利用类别、数量、利用方式、资源化利用率等情况进行前期研究,同时提出相关危险废物的有价成分和有害成分,为我省跨省转入“黑白名单”设计提供参考依据。
2019年3月以来,我院有关人员参与该管理办法制订,四易其稿,并就关键问题赴江苏、江西、浙江、广东、湖北、福建等6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专题调研,最终形成了《湖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。该《办法(试行)》共三十一条,包括总则、规范审批、强化监管、转移限制和附则五个部分,坚持“控制总量、消减存量、联防联控、严管重惩”原则,严格要求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应与我省危险废物富余处理能力相匹配、与排污许可要求相符合、与污染物区域削减总量相吻合、与技术工艺相适用,要求严控省外危险废物转入利用总量,在有效防控环境风险的同时,引导我省危险废物利用行业良性发展。